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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證監局集中公布了多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對奧園集團、鴻達興業集團、雪松實業集團、宜華企業、頤和地產等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做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主要原因是其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等。這一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決定書,前述公司應于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并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廣東證監局網站截圖。
南方+記者 唐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