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進行了修訂和重新發布
新規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機制
予以了優化
并加大針對騙取和騙貸行為的打擊力度
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
新規明確,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和單位均應以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當年度繳存基數,超出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只能按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按照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進行繳存,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從舊版規定的每年5月至7月改為每年7月至8月。
結合本市實際,新規在提取內容進行細化補充,規定職工有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房、喪失勞動力并失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等7種情形,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貸款方面,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限也從15日縮短為10日。
此外,新規著重強調公積金專款專用,加大了針對騙取和騙貸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貸款的職工個人將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和所貸款額,限制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媒體記者:涂 雯 李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