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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記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十不準”
惠州日報訊 (記者劉建威 特約通訊員李佳曉)高處作業風險大。記者近日從惠州市應急管理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實際上不論高低,離地作業就有風險。”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提醒,高處作業時,由于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小,存在四周臨空、垂直交叉作業等情況,作業環境復雜,安全風險較大。因此,高處作業時一定要確保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佩戴到位、完好有效。
根據《特種作業目錄》規定,高處作業分為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其中,登高架設作業主要包括在高處從事腳手架和跨越架架設或拆除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主要包括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如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需按相關規定申請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
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十不準”
1.未執行審批程序(無安全技術交底、未經危險作業審批、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作業現場未經確認、現場無人監護等),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2.惡劣天氣(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雪、大霧等)或光線不足,不準從事室外高處作業;
3.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4.升降設備未驗收合格,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5.安全防護措施缺失或不可靠,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6.施工單位或個人無相關資質,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7.臨邊、洞口無防護無警示標志,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8.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9.從業人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癡、深度近視等,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10.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未正確穿戴,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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