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我市發布《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惠州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面積不超60平方米
為進一步完善惠州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近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在該局官網發布,就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配租、管理及監督等相關問題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17日。
《辦法》提出,公租房建設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建設和社會力量建設。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分配房型應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家庭人口數(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總人數予以確定;經認定的失獨家庭,按照失獨前家庭人口數予以確定)、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相對應,原則上:無自有產權住房的1人家庭或夫妻2人家庭分配單居室或一房一廳;其他2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者二房二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二房二廳或三房一廳;5人(含)以上家庭可分配三房一廳。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高于1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4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單居室或一房一廳。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分組,公開搖號和排序,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當地政府(管委會)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續約,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辦法》強化了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監管,若出現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等情形,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采取限期改正、收回房屋、納入征信懲戒、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進行處理。
鏈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
《辦法》提出,申請租住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和條件:
(一)在本市生活或工作、具備本市城鎮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申請戶籍所在縣(區)的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
(二)本市城鎮戶籍的家庭或個人跨縣(區)申請公租房,以及本市非城鎮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家庭或個人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本縣(區)城鎮居住證(本市戶籍除外);
3.在本縣(區)城鎮工作,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含)以上但未簽勞動合同的;
4. 用工單位為申請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含)以上;
5.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6.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
(三)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惠報全媒體記者凌保康 通訊員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