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某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房產,獲贈一張酒店消費卡,激活使用一段時間后卻被酒店“卡”了,不讓其繼續消費。酒店作為第三方提供服務無故“毀約”,小張向酒店主張權利能否成功?近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獲贈酒店消費卡無故被停用
2020年10月,小張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處認購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當即贈送了一張價值10000元的酒店卡(鉆石卡、儲值卡)給小張。該卡由廣州某酒店開具,使用細則記載:此卡需實名登記,消費時憑密碼消費。
隨后小張激活了該酒店卡,并在廣州某酒店進行了消費,已激活的酒店卡有效期為24個月。2021年10月,小張到該酒店消費時發現仍有4838.8元余額的酒店卡卻無法正常使用,咨詢酒店工作人員后得知,該酒店卡被停用,恢復服務日期無法確定。小張多次與廣州某酒店溝通,要求恢復酒店卡的使用,卻遭到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小張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州某酒店對其持有的酒店卡立刻恢復使用。
法院判決酒店卡恢復使用
小張認為廣州某酒店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中止提供酒店卡消費服務,構成違約,且廣州某酒店仍在正常營業,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廣州某酒店辯稱,酒店每次收到小張的預定都是接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委托,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確認小張是否符合使用該酒店卡的條件并確認結算費用,然后酒店才告知小張預定成功并向小張提供等值酒店服務。在未與小張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且未收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確認和結算費用的情況下,酒店有權暫停向小張提供服務。
增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因購房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處取得廣州某酒店的酒店卡,激活成功后,小張即享有該酒店卡的相關權益,且小張已在廣州某酒店實際使用該卡進行了消費,故小張與廣州某酒店之間已成立合同關系。廣州某酒店未提供證據證明酒店卡使用流程,對于其所稱酒店卡的使用必須經過房地產公司確認并結算費用后才向小張提供相應服務的說辭,無法自證,不予采信。即使廣州某酒店所述屬實,亦屬于其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的約定,該約定從未向小張披露,不應對小張發生法律效力,廣州某酒店更不應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向其支付費用為由而終止向小張提供酒店卡的相關服務。
增城法院判決:廣州某酒店恢復對小張所持酒店卡的使用。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通訊員 朱勇冬 曾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