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第三法院首次為保護相親女性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明確拒絕交往后,相親對象仍死纏爛打、跟蹤騷擾,因不堪其擾,東莞市民王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日前,東莞第三法院同意了王女士的申請。記者了解到,這是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后,該院首次為保護相親女性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王女士與汪某經親戚介紹相識,交往一個多月后,王女士提出分手,不再與汪某聯系。汪某心意未了,仍以戀愛交往為名,通過尾隨跟蹤、發短信、打電話、訂外賣等方式,持續糾纏、騷擾王女士,甚至冒充外賣員去王女士家敲門。王女士報警后,雖然公安機關對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汪某也寫下承諾書表示不再惡意騷擾,但事后又故技重施,繼續騷擾、跟蹤王女士,王女士無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申請人王女士提交的報警回執、書面承諾書等證據,證明從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后,被申請人汪某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到工作及住所附近逗留等候、上門敲門等方式多次騷擾申請人,足以認定申請人存在遭受汪某騷擾的現實危險,符合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據此,法院做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汪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王女士。若汪某違反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法院已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至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社區以及公安機關。
法官說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升級”
據了解,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該法進一步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一是擴大保護群體適用范圍,不限于家庭成員,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等非家庭成員都可以受到保護。二是擴大不當行為規制范圍,不限于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等行為,糾纏、騷擾婦女等干擾生活安寧的行為,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或者存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都可以構成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
法官提醒,如遭受跟蹤騷擾、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侵害時,要嚴肅地告知對方自己的不適,并積極尋求幫助,第一時間向社區、婦聯、公安機關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王雷、通訊員張瑞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