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時間,一名小學生走出教室門口時,不幸被正在走廊上奔跑的同學撞倒,造成面部受傷。為治愈術后瘢痕,受傷學生進行門診治療13次,此后,仍需長期治療。學生家長為此告上法院,要求學校、撞傷人的學生及其父母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本案中,受傷學生的傷情未經鑒定構成傷殘,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記者今日獲悉,一審法院支持了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但駁回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了部分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事發緣起:小學生被同學撞傷臉
魏某、關某是陽江某小學三年級學生。2021年12月7日9時許,魏某在課間時間走出教室門口時,被正在走廊上奔跑的關某撞倒,造成面部受傷。魏某被送到當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面部裂傷,進行了右側顴部外傷清創縫合手術,并被告知術后瘢痕明顯、傷口存在感染不愈合或愈合欠佳等可能發生的情況。
為治愈術后瘢痕,魏某經當地醫院同意,轉診到省級醫院對其面部紅色瘢痕進行門診治療共13次,經歷了縫合、拆線、使用抗張力貼、剝脫點陣激光、祛疤修復等治療階段。此后,魏某仍需長期治療,遂訴至法院,請求關某及其父母、陽江某小學共同賠償前期已支出的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爭議焦點: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魏某的傷情尚未構成傷殘,未造成嚴重后果,判決駁回魏某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支持其部分經濟損失。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魏某的傷情已構成傷殘,但其受傷后需經歷一系列治療過程,且在拆線后出現的瘢痕增生還需進行長達2至3年的激光治療,必然會給魏某帶來劇烈的身體疼痛和嚴重的心理壓力。魏某是一名8歲的女孩,其面部傷口及愈合后留下的疤痕,在治療期間對其個人形象和身心健康等必然會產生負面影響。
結合魏某的性別、年齡、受傷部位等特殊因素綜合考慮,應認定魏某所受的傷害已對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對其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鑒于魏某的傷情尚未構成傷殘等具體情況,結合事發地區的生活水平,改判酌定魏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8000元。
法院指出,雖然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現有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具體情形,審判實踐中也常以受害人的傷情構成傷殘才算造成嚴重后果。本案審理不機械適用法律,在立法本意的基礎上能動司法,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改判支持其部分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的裁判結果得到各方當事人認同和積極履行,辦案效果符合人民群眾樸素的正義感受,實現案結事了,是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
法官釋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
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應如何認定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
陽江中院經辦法官柳華想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才支持受害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但我們認為,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應充分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考慮侵權人一方情況的同時,著重審查受害人一方的受損情況,包括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持續時間、年齡、性別、職業、社會地位以及受害人在侵權發生后所得到的慰藉形式等,都可以作為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考依據,而不應把構成傷殘等級作為唯一標準。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審判實踐中并沒有統一標準的計算公式,可從以下酌定因素進行考量:
一是實際加害情形;
二是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影響;
三是受害人的痛苦程度;
四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
五是受理法院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從而確定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粵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