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的文章,著作權應該歸誰所有?它們生成的文章如果侵權了,誰該承擔責任?這些問題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4月25日出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促進人工智能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受到關注。
據悉,《意見》共24條,是全國法院系統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值得一提的是,其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屬糾紛、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著作權糾紛、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規范健康等社會關注度高的熱點問題提出了相關意見。
對于備受關注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意見》提到,要妥善審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屬糾紛,準確界定生成內容性質及其權利歸屬,要“嚴格審查相應證據,著重考慮人類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出內容的創作貢獻,審慎判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符合作品構成要件。根據合同約定、各參與主體的實質性貢獻、智力投入等因素,依法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或權益歸屬。探索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創新主體的產權激勵機制,助力打造國際領先的內容產業高地”。
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著作權糾紛,《意見》明確要“妥善厘清各參與主體責任”:“堅持場景化分析思維,根據具體技術原理和行為特點,準確界定被訴侵權行為的法律性質。充分考慮應用場景、人類參與干預程度、平臺對內容的管控能力、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因素,明確人工智能開發者、服務提供者以及用戶等各方主體責任。探索建立與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產業實踐相適應的侵權與責任認定規則,厘清合理注意義務邊界,兼顧權利保障與產業發展。”
《意見》還對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規范健康作了規定,提出要“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通知+必要措施’規則,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權益等行為。引導人工智能平臺企業加強監管,規范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與審核,推動行業形成標準化合規機制”。
《意見》還提出,要“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證據的審查認定規則,明確相關證據證明能力、證明力評價標準和審查程序,防范虛假證據風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馬卓爾、陳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