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
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購買平板……
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四部門聯合印發
《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民辦義務教育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
《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以及民辦十二年一貫制、十五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的義務教育階段)。
《管理辦法》明確,民辦義務教育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全面落實非營利性和成本補償原則,從嚴加強收費標準調控,防止過高收費。
對于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臺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政策。國際學生收費政策,由學校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
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
《管理辦法》明確了收費項目、管理方式和定價權限。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其中,學費及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授權各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學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校提高收費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只限于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學校降低收費標準,新生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標準與原收費標準中較低標準執行。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學費標準。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
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非營利和學生自愿原則。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與教學或生活相關聯、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費用,學校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學校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引入第三方有償為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務的,學校可代收費。
設置“學費標準調整最高上限”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學校收費調整間隔期和調整幅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同一所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三年方可提出調整申請。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因擴建、改建導致生均培養成本上漲且經核定上漲幅度超過50%的,當次學費標準調整周期可縮短至兩年。新設立和搬遷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按照學校提供的預測教育培養成本從嚴從緊核定試行收費標準,試行2年后學校應重新申請核定正式收費標準。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每次調整幅度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調整間隔期超過3年的,以近3年計,下同)該校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上漲幅度,且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本市、縣區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上漲幅度。對于學費標準低于同階段公辦學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50%的學校,確有必要的,調整幅度可適當放寬。
對于現行學費標準比本市、縣同階段公辦學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2倍還高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予提高學費標準。確有必要的,經市、縣教育部門充分論證必要性,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按第九條定價流程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平板電腦等
為規范收費行為,《管理辦法》明確,學生休學、退學或經批準轉學的,學校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退還所收費用。因辦學單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生注冊繳費未入讀的,學校應退還所繳學費、住宿費的90%(按學年收費的退還95%)。
學生在校經批準轉學、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學、退學的,學費、住宿費按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清退,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按學期收費的清退標準=每學期收費標準÷5×(5-學生實際在校月數),按學年收費的清退標準=每學年收費標準÷10×(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學生私自離校和因觸犯法律、法規不能繼續接受教育的,所交學費、住宿費不予清退。學生在校時間從學校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志等資料(含軟件、平板電腦、課程資源等);
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等費用;
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變相違規加收其他費用。
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向學生收取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