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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漁網改成“電網”? 禁漁期在禁漁區作案? 抓!
被告人羅某劉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承擔刑事責任并履行生態修復民事責任
惠州日報訊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近日,大亞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五個月;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民事部分責令2人連帶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修復費9000元,用于放流鯛科魚類、石斑魚類、對蝦等品種,以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環境,同時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羅某、劉某無證駕駛一艘未在漁政部門登記注冊船牌號的漁船,到達大亞灣霞涌小徑灣附近海域(屬禁漁區),并擅自將普通漁網連接電機改造成“電網”進行非法捕撈活動。22日凌晨,當羅某、劉某駕駛船只在上述海域捕撈時,被廣東省漁政總隊大亞灣大隊發現,現場查獲電拖網、平拖網具、柴油機發動機、玻璃鋼質船等作案工具及漁獲物26千克。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表示,禁漁是保護魚類、修復生態系統、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措施。大亞灣霞涌小徑灣附近海域屬于禁漁區,被告人羅某、劉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因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以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履行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希望廣大群眾遵守禁漁規定,履行好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