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年來,隨著社會法治化進程加快,人們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繼續貫徹落實好“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營造學法、懂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推進惠州普法工作深入開展,本期《普法月刊》推出以案釋法專刊,對發生在我市的真實典型的案例進行剖析、講解,并對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闡述其意義。通過講好法治故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增強法治觀念、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全社會法治素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法律的知曉率、參與率和自我保護意識,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案例1 謊稱可辦小學學位詐騙46萬多元
【案情概況】
2022年7月初,被告人陳某杰從中介陳某華處獲悉其有渠道可以安排外市學生到惠陽區某實驗學校就讀的消息后,于是找到中介馬某兵稱其有渠道可以讓東莞籍中考分數低的學生到某實驗學校就讀,每人只需收取學費1.95萬元、擇校費5.5萬元共計7.45萬元人民幣,并讓馬某兵介紹生源。馬某兵信以為真,于是就去找東莞市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陳某,并讓其介紹生源。
2022年7月20日,陳某帶領被害人及其子女到某實驗學校參觀和了解報名事宜。陳某杰將陳某和被害人及其子女帶到某實驗學校的教師發展中心辦公室,并讓陳某華冒充學校的陳主任,馬某兵冒充學校財務人員,向被害人承諾外市學生入讀該校后待遇與本校學生一致。被害人信以為真,當日便在該辦公室通過微信將各自的學費、住宿費共計5.85萬元轉給馬某兵。
2022年7月22日,陳某杰在淘寶平臺上委托他人制作了一枚假的“惠陽區某實驗學校財務專用章”,購買了一本收據,向已交就讀費用的被害人出具了假收據和假的學籍確認書,并通過不知情的馬某兵、陳某轉交給被害人。此后,陳某陸續找來其他6名被害人,由陳某杰帶領參觀某實驗學校或由陳某帶家長自行參觀,之后便由陳某代收學費和擇校費。陳某扣除其中介費后便將代收的學費、擇校費轉給馬某兵,馬某兵扣除其中介費后,將剩余的學費、擇校費轉到陳某杰指定的賬戶。
2022年8月13日,陳某杰進入由陳某建立的“惠州某實驗學生交流群”微信群,并以某實驗學校“陳主任”的身份多次發布通知學生入學時間、辦理供學生使用的惠州市農商銀行的儲蓄卡、宿舍安排等信息,直至案發。
2022年8月28日,陳某杰在明知其不能辦理外市學生到某實驗學校就讀的情況下,繼續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在沒有及時告知真相、及時退回收取的相關費用和取得9名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找到中介鄧某杰,委托其安排9名被害人的子女到惠東縣某學校就讀,并讓馬某兵通過銀行賬戶轉給鄧某杰29.5萬元。
2022年8月29日,陳某杰繼續在“惠州某實驗學生交流群”微信群通知9名被害人帶其子女分批次于2022年8月31日到某實驗學校報到。2022年8月31日,在某實驗學校附近的某酒店內,陳某杰對來到該酒店等待辦理入學手續的9名被害人宣稱,惠陽區紀委正在調查某實驗學校,目前不能到某實驗學校就讀,讓9名被害人先將其子女送至惠東縣某學校就讀,并將惠東縣某學校的學費收據塞給9名被害人,但9名被害人堅決不同意。陳某杰見狀遂以找某實驗學校領導協商為由離開并關閉手機,后失聯。
經被害人報案,被告人陳某杰于2022年8月31日23時許在惠州市惠城區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其家中繳獲涉案現金人民幣22萬元。
經統計,陳某收取相關費用共計85.7萬元,其中65.7萬元轉給馬某兵;馬某兵共收取費用71.55萬元,其中33.65萬元以現金和微信轉賬的方式交給了陳某杰,3.9萬元按照陳某杰的指令轉給周某代收,29.5萬元按照陳某杰的指令轉給鄧某杰用于辦理惠東縣某學校入學手續;鄧某杰在扣除相關費用后,退回8.92萬元給陳某杰。綜上,陳某杰本人共非法獲利人民幣46.47萬元。
【訴訟經過及結果】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杰犯詐騙罪,向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典型意義】
詐騙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罪名。被告人陳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近年來經濟不斷發展,教育問題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重視。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利用部分群眾法治意識相對薄弱,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的弱點,以優質學位資源為誘餌詐騙錢財。此類案件近年來高發,給人民群眾造成財產損失的同時,嚴重干擾正常的招生教學秩序。
在辦理陳某杰詐騙案中,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積極督促公安機關完成追贓挽損工作,涉案款項共計人民幣91.55萬元,已全部返還9名被害人。
案例供稿單位: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
案例2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卷煙 18人獲刑
【案情概況】
2021年1月5日16時20分,經前期經營和周密部署,由市煙草專賣局和市公安局統一指揮,惠東縣煙草專賣局聯合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公安局技偵支隊、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市公安局城區分局、惠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惠東縣公安局特警大隊出動執法人員180余人,在惠東縣稔山鎮范和村九門地觀音廟后山,依法查獲涉嫌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一案,現場抓獲涉案當事人吳某穎、吳某明等18人,現場查獲卷接機(YJ14-22)1臺、假冒偽劣散裝煙支6個品牌合計454萬支、濾嘴棒31.5萬支、水松紙348.4公斤、卷煙紙109.2公斤。經廣東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結論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廣東煙草惠州市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估算價值合計3962891.342元。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犯罪嫌疑人吳某明、林某度、林某頂(在逃)于2020年12月下旬開始組織鐘某生等16人在惠東縣稔山鎮范和村九門地觀音廟后山上生產假煙,至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機關和煙草部門查獲。
在該生產假煙窩點中,吳某明、林某度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頂(在逃)物色人員到制假窩點工作,是本案的組織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坤、鐘某生分別為白班和夜班的管理人員,譚某軍、黎某為制煙師傅,陳某奕等3人負責望風,黃某喜等5人為搬運工人,黎某勝等3人為越南籍未成年人(另案處理),負責假煙生產、打包等具體工作,被告人阮某草為越南籍人(另案處理),負責煮飯,以上16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截至案發時,該犯罪團伙累計非法生產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金額達人民幣3962891.342元。以下證據予以認定上述犯罪事實:受案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現場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吳某明、林某度等18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分別于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0日對吳某明、林某度等18人作出判決,以吳某明為首的犯罪團伙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黃某喜還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明、林某度提出上訴。2022年10月20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準許上訴人撤訴。
【法律分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正確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注意區分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這兩者雖然在客觀方面都有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但仍有著本質區別。本案中,吳某明等18人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生產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銷售金額較大,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管理秩序和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典型意義】
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把銷售假冒偽劣卷煙作為發財致富的捷徑,嚴重擾亂卷煙市場秩序,沖擊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涉煙違法犯罪、凈化煙草市場環境,是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保障。今后,相關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將持續保持打假打私高壓態勢,加大力度打擊破壞卷煙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完善懲治假冒偽劣犯罪辦案機制,依法維護煙草專賣制度,促進專賣市場監管法治化、規范化。
案例供稿單位:惠東縣煙草專賣局
案例3 重拳出擊強制拆除違章建筑
【案情概況】
2020年10月27日,龍門縣城管執法局接到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詹某在龍門縣龍城街道內涉嫌未經批準擅自搭建臨時建筑物。涉案建筑物搭建一層,總面積約180平方米,目前沒有使用,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
經現場核查,該臨時建筑物所在土地為龍門縣某學校所有,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行為人為詹某。該臨時建筑物至今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作出限期3天內拆除,并清理場地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詹某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隨后經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強制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仍未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政府決定由龍城街道辦、平陵街道辦作為拆除主體執行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
一、法律適用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和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詹某未經批準擅自搭建臨時建筑物,并拒不自行拆除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龍門縣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適用法律準確。
二、事實認定方面:城管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能,但行政許可職能仍然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涉案臨時建筑物是否經批準的認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對建筑性質、許可情況進行認定。
三、執法程序方面:本案中,城管執法部門進行了現場勘驗檢查和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況下,進行了強制執行催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強制拆除的執行和實施主體須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故城管執法部門在向當地政府報告后,由政府責成龍城街道辦、平陵街道辦作為執行強制拆除主體,本案執法程序合法。
【典型意義】
未經許可擅自搭建臨時建筑是一種比較普遍的違法建設現象。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建設,不僅擾亂城市規劃,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破壞城市形象,同時也隱藏著影響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等多種隱患,是城市建設發展的“攔路虎”,也是影響城市建設管理的“毒瘤”。因此,對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都應嚴格查處。同時,整治違法搭建首先要充分開展宣傳工作,必須讓廣大人民群眾清楚地認識到違法建筑是一種處于持續違法狀態的行為,要讓違法搭建者知道不能存有僥幸心理。把法律法規普之于眾,把拆違行動變成單位、個人自覺行動,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制違法建筑的良好氛圍,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社會風尚。在查處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擅自搭建的案件中,一方面,以合法的方式取證,程序正當,有效打擊亂搭建的行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督促職能部門在處理違建的案件中嚴格履行監管責任,做到嚴格執法、依法執法,切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正確實施,才能更好地保護城市的人居環境,維護城市整體布局規劃。
案例供稿單位:龍門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案例4 科技手段助力生態環境執法
【案情概況】
2022年來,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走航監測”發現惠陽秋長片區存在VOCs異常高值現象的情況,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委托專業機構為片區內9家VOCs企業安裝了在線過程監控系統,對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廢氣治理設施用電情況開展24小時實時監控。2022年11月25日,執法人員利用在線過程監控系統發現某家具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預警信號后,隨即到該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木制家具制造,檢查當天噴漆、施膠等產生有機廢氣工序正常生產情況,配套的噴淋塔、UV光解設施等治污未正常運作,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調查與處理】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了立案查處。2023年3月,經告知、聽證、法制審核及集體審議等程序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三章第十四項3.14裁量標準,對該公司處陸萬元(¥60000.00)罰款,并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分析】
一是如何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查處不正常運行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不正常運行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查處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20〕452號)明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條屬于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作出的一般規定,第四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屬于針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作出的特別規定。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條關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之適用規則,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按照上述規定,涉案公司主要從事木制家具制造,其噴漆、施膠等生產工藝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屬于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如查實其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特別規定,即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之規定進行處罰。
二是如何規范電子數據等證據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及現場筆錄等八大種類的證件類型,環境執法中常用的證據類型主要是書證、物證及現場筆錄等,電子數據相對較少。本案中,在線過程監控系統清晰記載了該公司在當天產生有機廢氣的相關生產工序已正常生產,但卻未正常啟用廢氣設施中的水噴淋、UV光解等設施的事實。為規范收集上述監控系統電子數據,現場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的規范要求,并在該公司廠長見證及確認下,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了當事人生產排污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啟用情況以及監控系統電子數據的收集、取證等客觀情況,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較好地還原了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事實。
【典型意義】
為有效解決遍地撒網式執法的問題,提高執法效能,積極落實“非現場”執法各項措施,有效實現轄區內污染源監管從人防到技防,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加大了對無人機、過程在線監控等“非現場”執法手段的使用頻次,將新科技與生態環境執法緊密結合起來,提高了執法科技化水平。
一是精準發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違法線索。排污企業在線過程監控系統主要是針對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等用電設備的用電情況進行信息采集,并對企業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等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形成自動預警信息,以信息系統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達到精準執法的目的。
二是規范排污單位過程在線監控安裝應用。現行法律規范和技術規范層面,均未出臺排污單位在線過程監控系統相關的強制性規定或規范。為規范安裝過程在線監控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關于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的規定,對VOCs企業用電監控設備及系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邀請專家進行技術審核,并依法進行了法制審核。
三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及陳述申辯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在監控設備安裝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下發安裝告知單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擬安裝的監控設備、監控點位及監控內容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安裝完成并通過技術審核后,通過在監控點位設置公示牌并在政府網站公開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案例供稿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5 嚴懲跨市非法轉移垃圾行為
【案情概況】
2021年11月6日晚,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深圳市龍崗區某建設中轉站裝載建筑垃圾,運輸途經坪葵路、蘭竹東路、龍海三路,在我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某路段被公安交警部門查扣,后公安交警部門將案件移交大亞灣區城管執法分局處理。該案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莫某某簽收了郵件。其后,莫某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調查與處理】
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第十四條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法律分析】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從事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的運輸單位應當向途經城市主管部門備案”。經組織行政復議聽證,查明本案中,涉案車輛裝載建筑垃圾16立方米,未按規定到途經城市主管部門備案、也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和建筑廢棄物運輸單證,擅自將建筑垃圾從深圳市轉移至本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依照《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擅自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處每立方米一萬元罰款”。大亞灣區城管執法分局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線索移交后,經過立案、詢問調查、現場勘驗、法制審核、集體討論、處罰告知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因此,惠州市人民政府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供稿單位: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文字 惠州日報記者鄧北黔 通訊員余雨植